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续存期间的房产未登记,离婚时能否分割?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708人看过

   原告丁燕与被告侯宾于1999年7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及其他问题发生争吵打架,于2012年8月份分居。2014年3月,丁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置办的一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产。


【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丁燕与侯宾离婚,驳回丁燕请求分割婚姻续存期间置办的一处未办理登记手续房产的诉讼请求。


【争议】

       对于婚姻期间的房产未办证,一方主张要求分割房产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一并分割。故丁燕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不宜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故应当驳回原告丁燕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分清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哪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夫妻财产除了原告诉称的一幢房子,没有其它财产。其次,对于房子,因其属于不动产,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涉案房产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材料或手续的证据,合议庭在处理的过程中,无法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无法认定该房产属于原、被告双方,故合议庭以原告丁燕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丁燕的有关诉讼请求。

作者:杨振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