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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第二天跑路 再婚前妻竟成被告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20人看过

宋女士最近接到法院传票,她不明白自己与周先生早已于2009年年底离了婚,自己也已经再婚1年多,时隔5年,因为何事自己成了被告?

   原告陈先生称2009年10月,周先生以开办加油站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多次催要,均未有还款。债务关系发生时,宋女士和周先生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起诉时把宋女士和周先生一同列为了被告。

   开庭时,周先生并未到庭。宋女士在庭上说,借条上的日期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仅仅40天后,她与周先生就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了,借条上也没有自己的签字,该笔债务也没有勇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履行法定义务。二人自2005年时已分居,周先生花钱大手大脚,而且在婚后经常去参加车友会、见网友,离婚时自己付给周先生40万元以取得共有房屋的产权,并放弃了车子的所有权。因此,这笔借款应是周先生的个人债务。

   据悉,周先生在离婚前夕,以开办加油站、食品厂、买客车跑运输等名义,大量举债,离婚后第二天就潜逃外地。多名债权人到法院起诉,2011年,宋女士不堪其扰,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立案后,在云南将周先生抓捕归案,后周先生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名,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原告也不知道宋女士是否知情,也就是说宋女士并没有与周先生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周先生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用于社会交往,并以开办加油站名义先原告借贷,实际上并未投入建设,而且在借款40天后,二被告就离婚,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用于家庭生活。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付给周先生40万以取得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产权,并放弃了车辆所有权,且已再婚,因此也不能认定其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综上,周先生向原告所借的10万元已超过家事借款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依法判令周先生偿还原告陈先生借款10万元。

作者:李欣 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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