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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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改“受益人”无效,百万保险金被领走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678人看过

家住汉口的赵阳(化名),多年如一日的照顾病重的姐姐赵丽(化名),赵丽立下遗嘱将自己购买的保险受益人变成赵阳以示回报,但当姐姐去世,保险公司却不承认这份遗嘱。
       赵丽在2000年与丈夫离婚,11岁的儿子由男方抚养,赵丽觉得自己不能时时照顾儿子,于是就买了份保险金额100万的人寿保险,将受益人指定成了儿子。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赵丽被确诊尿毒症,多年的治疗花光了自己所有的积蓄,连带着照顾自己的妹妹也为此花费了不少,可她心心念念的的儿子却在治疗期间没有提供任何力所能及的帮助,甚至在自己因并发症住进重症监护室时都只是来看了一眼就走了。看到儿子对自己冷淡的态度,赵阳心灰意冷,反而妹妹赵阳为了自己的病,家庭经济日益捉襟见肘,想起多年前买的保险,就想着在最后报答一下妹妹,于是立下遗嘱,说明自己将该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妹妹赵阳。
       2015年2月26日,赵阳突发并发症,抢救无效,亡故。赵阳安顿了姐姐的丧事就联系保险公司沟通保险的事情,却得知,保险金已经被该保单的受益人赵丽的儿子领走了。赵阳拿着姐姐的遗嘱给保险公司的人看,却得到答复说“保险金已经支付,这事情就不归我们管了”。“他妈妈病重躺医院的时候怎么没见他这么积极?"赵丽跟姐姐的儿子多次沟通,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咨询了律师。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范晓雪律师就此事表示,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保险金是一种期待利益,不能等同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所以以立遗嘱的方式更改受益人的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是变更时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赵丽立下了遗嘱表示了受益人变更的意愿,但是并没有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就是说其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该变更不被保险公司承认,所以保险公司最终将保险金支付给赵丽的儿子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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