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00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育,经医院查明,张某患有染色体异常病症,无生育能力。2003年10月至12月,张某多次陪同李某到医院使用人类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004年,李某生下一子取名张华。刚开始,张某非常喜欢张华,但随着时间推移,他觉得张华和自己越来越不像,开始对其冷淡、粗暴。夫妻因此多次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最终,二人决定离婚,但张某表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开庭时,张某辩称,当初自己并不想要孩子,是李某非常想要,才接受人工授精手术,而且张华并非自己亲生,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没有抚养义务。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异质授精(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可获得婚生子女资格。虽然张某没有书面同意手术,但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应视为默示同意李某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