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犯诈骗罪,向他人借钱22000余元交纳罚款并赔偿别人经济损失,同时还在妻子失踪期间向同一人借款37000余元花费。丈夫去世后妻子出现,于是债主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还钱。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丈夫借钱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8年,原告与余某的丈夫相识。1999年1月和9月,余某的丈夫因犯诈骗罪,先后两次向原告借钱22000余元交纳罚款,并赔偿别人的经济损失。1999年2月,余某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2004年3月,法院据其子的申请依法宣告余某失踪。在余某失踪期间,她的丈夫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7000余元花费。2001年,余某的丈夫上吊自缢死亡。
前不久,余某自动回家。原告认为其夫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承担还款责任。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的丈夫因为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余某外出失踪后,其夫的借款不是夫妻之间的合意共同借款。加之除其夫的工资外,她的丈夫每月借款高达2600余元用于家庭生活,显然不符合常理,该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原告要求余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北碚区法院 丁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