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的小孩未办理收养手续,即使已上户口,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对该小孩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6月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对小孩的抚养问题未作处理,并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抱养而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小孩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钟某与刘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10年10月,双方抱养了一个女孩,已上户口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因双方感情不和,刘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该小孩由其抚养,钟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才依法成立。本案中,原、被告抱养小孩的时间在《收养法》施行之后,虽然该小孩已上户口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原、被告与小孩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故双方对该小孩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院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做处理。如果原、被告愿意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小孩的抚养费由收养人自行承担。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该小孩,则应将此小孩交还送养人或者送交福利机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