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双方婚内出轨生子 “小三”妈妈抚养孩子获准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585人看过

 马某和刘某相识前均各自已结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开始同居并生一女。女儿满月后便交由刘某带养,期间双方一直保持“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马某要求抚养刘某甲,遭到刘某的拒绝。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所生女儿刘某甲由马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由刘某从2015年元月起每月给付刘某甲抚养费500元,此款限每年6月30日前付3000元,12月30日前付3000元。

  2009年6月原告马某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双方租房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25日,原告生下女儿刘某甲,女儿满月后便被被告抱走交其父母抚养。原、被告相识前均各自已结婚,原告马某生育有一子,于2014年3月19日离婚,婚生子由前夫抚养,被告当时没有子女,到2014年2月23日才与妻子生育一女。2014年10月双方分手后,原告要求抚养刘某甲,遭到被告的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已违反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岐视。被告现在家庭完整,妻子在2014年已生育一小孩,虽然被告现在生活条件及收入均不错,也有能力抚养二个子女成人,但其拒绝原告与刘某甲相认,有违社会道德伦理,现原告已离婚,婚生子已由前夫抚养,身边无子女,且其现有经济状况完全有能力将小孩抚养成人,综上,原告作为生母来亲自抚育子女,对其健康成长较为有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谭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