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肥西县的张某和唐某于去年7月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谁料离婚后唐某便再也未能见上女儿一面,这对于唐某来说,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的。无奈之余,唐某一纸诉状将曾经的爱人张某告上法庭,请求肥西县人民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每周探望女儿一次的权利。
父亲探女频被拒昔日爱妻今被告
唐某与张某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即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6月登记领证结婚,2013年6月二人拥有了爱的结晶唐小某。原本幸福美满的小家庭,却因双方均性格要强缺乏包容,加之女儿出生后生活琐事繁杂,最终两人的感情危机走到了难以挽回的地步,于2015年7月诉讼离婚。岂料离婚之后,对女儿的思念日渐加深,想见一面却“难如登天”。无奈之下唐某将前妻张某告上法庭。
探望遭拒如何维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配合,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实际上,尽管离婚后夫妻关系从法律上可谓终止,但是无法隔断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纽带,无论父亲还是母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应该因为家庭矛盾而影响到小孩的健康成长。生活当中,当事人在离婚后就探望权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行起诉。
法院判令每月可探望两次
日前,肥西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张某并未到庭,但是其于庭前提交了答辩状,陈述了拒绝唐某探望孩子的理由:原告在婚期间经常家庭暴力,导致女儿对父亲非常害怕。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这一主张未获得法院采信。
关于探望的方式,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条件加以确定。本案原告请求每周探望婚生女一次,每次两天,考虑到小孩目前年龄尚小,有必要保持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的探视次数不能过于频繁,更不宜将其从被告处接走。同时对于唐小某来说,父亲的探望,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法院考虑从既不影响小孩现有正常生活,又增加小孩与父亲的沟通交流,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综合原被告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可每月探望女儿两次,每月第一、三周周日各探望一次,时间为13时至17时。
探望权的中止无需通过审判程序
尽管本案中被告拒绝探望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生活中如果发现另一方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该怎么办呢?法官表示,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上述情形不宜探望时,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法院来裁定确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本案中张某的主张虽然没有得到法院的采信,但是如果在未来的生活中发现原告唐某存在上述不宜探望的情形,则仍然可以通过这一方式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作者:张为 编辑:武新邦 贾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