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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出轨赠“小三”财产 妻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96人看过

丈夫在外偷偷养“小三”,瞒着妻子又买房又买车。妻子获悉后怒告“小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小兰返还380300元给原告漆某夫妇。

   漆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漆某系萍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小兰进入该公司工作。自2009年起,小兰在明知漆某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仍与漆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3年7月产下一子。2013年5月,漆某从银行汇款330000元至小兰账户用于购房。至2014年5月,漆某共计汇款380300元至小兰及小兰母亲账户。2014年1月,小兰花费20多万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天籁汽车。无证据证明漆某支付给小兰的款项取得王某的同意。原告王某、漆某要求被告小兰返还不当得利;被告小兰辩称:其与漆某有经济往来,不是不当得利,且漆某还欠其借款未还。其汇款是支付其儿子的抚养费用,是正当义务,无需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非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漆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小兰的380300元,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王某同意,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且漆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小兰之间的不当关系,其未尽夫妻忠实义务,有违公平,故该处分行为无效。被告明知漆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漆某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关于其辩称与漆某存在经济往来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其辩称的抚养费用,应另案处理。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汤敏 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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