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李某和魏某喜结连理,婆婆曹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供二人作为婚房使用,但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诉讼离婚。离婚后,李某以无房居住为由拒不从曹某某的房屋搬出,曹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2014年法院判决李某从该房屋搬出,但李某仍拒不搬出房屋并且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曹某遂向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前往李某处发执行通知均未见到本人,邮寄送达亦被拒收,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行通知,并于公告到期后发出强制迁出公告,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但被执行人李某仍拒绝未从该房屋迁出。因案件执行迟迟未果,申请执行人曹某以其无地方居住多次前往谯城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并通过微博、微信传播此案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8月19日,执行人员再次前往李某处执行该案,李某态度极其恶劣,扬言开煤气罐自杀并持刀威胁执行人员,在此情形下,执行人员果断对李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在拘留期间李某仍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明确表示拒不从该房屋迁出。
鉴于李某拒不迁出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谯城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认识到法院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主动从争议房屋中迁出并将出租费退还给租户,至此,该案成功执结。
作者:吕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