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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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扶养未履行 放弃继承可翻悔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77人看过

四兄妹达成了扶养协议,约定由姚某甲扶养姚某乙,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均放弃父母遗留下一幢房屋的继承权。然而最终扶养协议并未履行,那么放弃继承权可否翻悔?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二审判决,确定姚某乙继承该房屋55%的份额,姚某甲、姚某丙、姚某丁各继承15%的份额。

  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是亲兄妹,其父母先后于2002年、2003年去世,并留下农房一幢。

  2005年3月,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约定由于其兄姚某乙年幼时致残,父母房屋遗产由姚某甲继承,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并由姚某甲负责姚某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

  协议签订后,姚某乙一直到2014年2月均在煤矿帮助充电瓶、看矿,煤矿每月给他工资,生活吃住亦在煤矿。

  2014年初,按政策该房屋属采煤沉陷区,需对该房进行采煤沉陷搬迁。姚某乙也因年满60岁,从煤矿回家居住。从2014年3月起姚某乙随姚某甲一起居住生活。

  2014年4月25日,姚某甲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该房屋。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本案姚某乙属肢体三级残疾,未结婚无子女且对父母房屋进行维修、改造、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后。姚某甲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在2005年3月协议约定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以姚某甲将负责姚某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为对应条件,但协议签订后,姚某乙实际仍在其打工处独自居住生活直到2014年2月,在此期间,姚某甲并未实际照顾姚某乙的生活。姚某乙2014年3月起与姚某甲一家共同生活,至2014年10月初双方产生矛盾后即离开,说明双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姚某甲负责姚某乙晚年生活起居及后事处理”存在障碍。

  二审法院还认为,按协议约定形成的扶养关系对于被扶养人姚某乙而言具有人身依附性,姚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人身权利具有自主权,姚某乙已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姚某甲的扶养,在此情况下,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对于其曾经表示的放弃继承作出翻悔,应当得到承认。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本案中,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放弃继承是以姚某甲将负责姚某乙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其后事安排为条件的,但姚某甲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且姚某乙已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姚某甲的扶养,据此法院应认定3被告有权翻悔,故应按照法定继承有关规定处理房屋继承问题。

作者:仲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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