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纠纷受伤致残,与丈夫离了婚。之后,女某向前夫追讨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人身受伤致残遭受的损失,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因家庭纠纷夫妻打架,致妻伤残
现年29岁的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旅行社工作。其丈夫胡某是企业员工,长齐某三岁。两人于1999年下半年相识,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7月4日生下一女。
自从女儿出生后,齐某和胡某经常因琐事而吵架甚至打架。2008年2月14日,齐某与胡某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胡某甩手对齐某打了两记耳光。齐某愤怒至极,便上前与胡某撕扯在一起。在拉扯中,齐某突然摔倒在地,虽经多次尝试,却没能站立起来。
见齐某满脸痛苦状,胡某意识到齐某可能受伤,立即将齐某送至医院。因伤势较重,齐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万余元。齐某住院期间,胡某立下字据一张,言明:现由于家庭纠纷,导致齐某骨折,目前已经先预交了4000元,后期治疗费用暂无法拿出,由齐某处先行解决,等恢复后在民警或法庭上出示后付清。齐某出院后,胡某又支付了2000元。
当年4月,对婚姻失去信心的齐某以婚后双方为小孩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感情已破裂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某离婚,并要求女儿吴某由其抚养,胡某承担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达成离婚协议,载明:齐某与胡某离婚;女儿由齐某抚养,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此外,离婚协议还对女儿的探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离婚后女方发现右膝残疾,向前夫提出索赔
婚姻解除了,可婚内的伤害给齐某带来的痛苦却在延伸。齐某痊愈后,发现自己的右膝关节不那么灵活了,到医院咨询,医生告诉齐某其右膝受伤,功能受到了限制,也就是说右膝已经造成了残疾。
齐某在旅行社工作,双腿对于齐某来说,至关重要。如今右腿却受伤致残了,对齐某的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为此,齐某多次与胡某交涉,要求胡某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可是,胡某以双方已经离婚,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齐某的要求。
2009年4月21日,齐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胡某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73836元。
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从来没有殴打过齐某,齐某的受伤是其自己摔倒所致。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只能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原因所致的伤害,一方可以对另一方提起赔偿,而这次意外事故是双方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而不是他对齐某实施的人身侵害。但胡某表示考虑到女儿及以前双方的关系,愿意补偿齐某1万元。
前夫自愿补偿1万元,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齐某伤情主要是因为两人在拉扯过程中造成的,且胡某也不是通过殴打齐某达到控制齐某身体或心理的目的,该行为不具有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不足以构成家庭暴力。
此外,考虑到以下因素:1、齐某受伤的起因是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2、齐某的伤害是在两人拉扯过程中造成,非胡某直接行为导致;3、齐某与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齐某受伤后一年多双方才离婚,其治疗的大部分费用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4、结合双方的过错,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齐某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大,且胡某愿意补偿齐某10000元,基本也能达到安抚的作用。于是,2010年2月26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准许胡某补偿齐某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齐某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