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蒋某系同学关系。蒋某因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和2014年向李某借钱。借款期限过后,李某向蒋某追讨借款,但蒋某不还款。于是,李某将蒋某及蒋某前妻诉至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因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请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李某。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虽然两被告存在婚姻关系,但是两被告因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经济互不往来,有蒋某的母亲、原告与蒋某的朋友及《离婚协议》、《租房协议》等证据佐证,蒋某所欠债务显然不是用于婚姻共同生活所用,更不是因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故该笔债务为蒋某的个人债务,被告蒋某前妻的抗辩,证据充分,依法应予采信,原告诉称蒋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蒋某前妻对被告蒋某借其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被告前妻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作者:苏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