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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如何合法行使探望权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36人看过

对于探望纠纷,目前有两个解决途径:
  1、事先协商
  当事人在离婚的同时,为了日后在子女探望权问题上不产生纠纷,应该对如何探望子女、探望子女的具体时间、方式进行协商。如果子女大于10岁,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2、法院判决
  离婚时,当事人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话说探望权
  1、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另一方应予以配合、协助。
  2、滥用探望权
  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不应滥用。如其行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妨害直接抚养子女方生活安宁的,则构成子女探望权的滥用,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依法限制其行使探望权。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有无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探望权,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不准祖父母探望,而是要求祖父母在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去探望,实际上是要求双方达成探望协议。
  4、探望时间方式如何确定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原、被告对探望权的存在和享有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上。是1天1次还是1周1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或者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有关解释细则都还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还是倾向协商解决。
  不过,《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指出,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因此,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的确定也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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