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遗产范围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更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这篇论文中,笔者试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理论基础,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社会价值以及作为遗产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三大方面来论述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遗产范围。
关键词:遗产 死亡赔偿金 继承
案例
崔某与王甲系邻居,王甲有一子王丙(2007年1月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崔某与王丙关系较好。1995年7月王丙承包有建筑工程,需要木材,崔某卖给王丙15.607立方米白松,价款17167.70元,同时王丙又向崔某借款700元,承诺于7月底付清,后王丙未清偿欠款,崔某多次催要,王丙总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推脱付款。2004年1月王丙给崔某出具两张欠条,载明欠崔某17867.70元。2005年12月11日崔某所持欠条找王丙要款,王丙仍未能付款,便在其出具的欠条载明“此款有效。”2007年1月4日王丙在巩义市因交通事故死亡,王甲以附带民事诉讼崔某的身份提起诉讼,最终判决交通肇事被告赔偿王甲188047.92元。王丙欠崔某17867.70元事实清楚。王丙死亡后,现被告王甲已主张行使继承王丙遗产的权利。崔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崔某清偿王丙所欠17867.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从1997年7月1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及利息。
然而对于此案,却出现了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亲属的,不是死者的财产,即不是死者的遗产,王甲未继承王丙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甲没有帮其子偿还生前的债务,因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1]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是死者遗产,王甲继承了死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就应在继承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死者的债务的义务。因判决王甲偿还其子王丙佘欠的崔某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往往不认定为死者的遗产。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遗产范围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更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这篇论文中,笔者将从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理论基础,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社会价值以及作为遗产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三大方面来论述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遗产范围。
一、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理论基础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其属于遗产
1993 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2 条 首次使用了 “ 死亡赔偿金 ” 这一法律概念。 1994 年 《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 2000 年《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 2002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49 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与人身具有密切的联系。[2]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 死亡赔偿金究竟赔偿的是什么?如果认定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可以认定为“逸失利益”赔偿,也可以认定为是对死者的“余命”的赔偿。死亡赔偿金首先是对死者余命的赔偿,是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使自己没有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寿命,因此是余命赔偿。同时,这种余命,也是对家庭收入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理论采用继承损失说,有的学者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再是以往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说明应视为死者的遗产。具体分析如下:
1、死亡赔偿的前提。死亡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是有人死亡,谁死亡?当然是死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死亡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无论是致害人直接赔偿,还是在诉讼中,各个权利人都是基于继承关系取得赔偿原告地位的。既然是继承,那继承什么呢?当然是继承遗产了,这也说明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有人认为是赔给亲属(赔偿权利人)是不错,因为不可能赔给一个死者(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但据此并不能否定其“继承”的性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因各种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当事人均以继承人身份出现的,法院因此也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进行处理。3、赔偿数额问题。死亡赔偿金是按死者余命年龄计算得出,而不是按继承人或原告多少得出。不可能某人死了有10个继承人就按10个人来计算赔偿金,也不可能只有一人按1个人来计算赔偿金。例如,某人死亡时60岁,能够得到的赔偿金是10万元,假设他有10个继承人,每人能够得到的赔偿金是10000元,如果他只有一人,则这个人来得到的赔偿金是10万元。同样是继承人,为什么得到的赔偿不一样呢?[4]答案只能是,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
笔者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1、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 “ 赔偿权利人 ”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主要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才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采用 “ 继承丧失说 ” 来解释死亡赔偿金,这也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1)、“继承丧失说”认为,侵权人因侵害行为致他人生命死亡,不仅死者的生命利益受损,而且也造成如果受害人生存会在余命年内的财产收入丧失,故应该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进行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应当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近亲属包括法定继承人。 (3 )、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并列,也可以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死者的近亲属已经得到了生活费和精神扶慰金,也就是说死者已得到了该得到的赔偿,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就应当视为遗产,视为死者为他的近亲属创造的财产。(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故也应属于遗产。
故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属于遗产范围。
(二)我国相关立法承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立法上发生过几次不同的认识。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应当是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新的解释认定,因此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人致人死亡,不仅侵犯了死亡的生命权,同时也造成了如果死者还生存,其有生之年所取得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就是对死者应当取得的,但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死而没有取得的财产进行赔偿。由于人的寿命不能预测,因此有生之年应当指的是人的平均寿命减去死者的实际寿命,这个期限也应当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例如:死者30岁,人均寿命是71岁,赔偿年限为:71-30=41年。但是笔者们国家采取的是有限制赔偿,即六十周岁以下,赔偿20年;六十岁周岁以上,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死亡赔偿金应是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应属于死者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7)项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3条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故也应属于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中“不宜” 说明了三点:
1、并不是规定死亡赔偿金一定不能认定为遗产,意味着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认定为遗产。
2、说明在最高院内部对死亡赔偿金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伤害应获得了赔偿。因此,作为财产性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死者的遗产。“不宜作为遗产”的观点是最高院的观点,但“不宜”与“不应”有本质区别,说明最高院内部有争议,当然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纳!不过个人认为从“继承丧失说的”角度上讲,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但要注意死亡赔偿金包含的范围,他不包括丧葬费、抚养人费用、精神抚慰金等,也正因为如此,才认为应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不明确。长期以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直争执不休。有人认为它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它是死者的遗产,还有人认为它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补偿,可以视为遗产”。⑤
二、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社会价值
(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现有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数额较大,如果按照遗产处理,先进行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再进行分配继承,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经济往来必定要发生,如果因死者的突然去逝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持,从道义上是不公平的,从法律是也是不公正的。这不仅是法律上的缺失,更是社会的缺憾。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的补偿,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死亡赔偿金不能够认定是遗产的话,那就意味着它不能被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以开篇的案例来说法院认为获得赔偿金的权利人是王丙的近亲属,而非王丙。故该赔偿金不能认定是王丙的遗产,死者王丙生前并无其他合法财产,这一判决直接导致了崔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得到保全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崔某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可是认定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偿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合法”的损害,这本身就违背了立法的意义和宗旨。
综上,将死亡赔偿金认定属于遗产范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二)、有利于亲权关系的稳定
将死亡赔偿金认定属于遗产范围不仅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亲权关系的稳定。首先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是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特别是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妥善处理。如果将死亡赔偿金规定为遗产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偿还完债务之后开始进行分割,那么上述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亲权关系也不会因此受到冲击。
笔者认为我的的死亡赔偿金法律法规及其制度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认识解决新类型案件出发,正确认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利于妥善解决新类型案件,公平公正地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审判实践中,可以解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的当事人地位,有利于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执行过程中,在明确其性质为遗产后,对于继承人可能继承了死者其它遗产或没有明确放弃继承,但是执行死者其它遗产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不如直接执行死亡赔偿金更利于及时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执行裁决和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具有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直接追加赔偿权利人为被执行人的,经过听证程序以后,如果被追加人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则可对其执行;假设被追加人提出异议且成立,则由当事人另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将死亡赔偿金列入死者遗产范围,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既可以平衡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又能够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继承权,有利于债权债务关系和亲权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能够更好的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三、作为遗产的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
(一)分配的主体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故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常常会因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还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争议存在,说明没有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正确认识其分配主体与原则。
1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内容是对死者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 , 赔偿权利人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然后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有人认为可以,而且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⑥法理依据是恢复原状原则,笔者国继承法亦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 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在其所获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属于笔者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故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
2 、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的分配原则。
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赔偿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故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其计算依据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痛苦,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列入遗产范围。分割时自然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笔者持有该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该观点存在问题是,死亡赔偿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发生在夫妻关系终结后,所以不是共同财产,不能先分出一半给生存方。
(二)分配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上述规定的近亲属较多,但并非所有的受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应当是有顺位的。实务中大都参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顺位,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可行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遗产的是对与死者关系最亲密亲属损失的补偿,而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恰恰就是与死者关系最亲密的亲属。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获得死亡赔偿金。
(三)分配的比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基本原则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而不是机械适用《继承法》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死亡赔偿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各地做法不同,说明该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对死亡赔偿的前提、死亡赔偿的时间、死亡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从立法原意、民间风俗习惯、人身专属性等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视为”遗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现状,建议立法机构应加强对民事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规范法律适用条款,细化分割方法,便于实践操作和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一大进步。
作者:潼关县人民法院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