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不属于自然人,没有民事主体资格。我国现有法律仅《继承法》对胎儿的财产权利有规定,胎儿其他民事权利保护存在立法空白,不符合现实需要。我庭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面临这个问题。案情如下:
原告田某某,被告李某,被告保险公司。今年1月份,原告田某某之夫茹某某在乘车过程中,被李某驾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队认定,李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田某已怀有身孕,5月份,田某某起诉两被告。8月份田某某产下男婴茹某,田某某遂申请茹某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合议庭在合议时,面临法律规定缺失的的困境,茹某在茹某某死亡时,还是胎儿,对于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只有继承法有明确地规定,《侵权责任法》对胎儿被抚养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茹某的被抚养权利被损害是客观事实,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茹某不是自然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其作为生命的胚胎已经形成,将来必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与父母必定形成抚养和被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出生时是活体,即应当享有民事权利,故茹某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合议庭准予茹某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两被告赔偿了茹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案件调解结案。
此案的启示是,胎儿被侵权的权益保护问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仅就本案而言,请求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支持诉讼请求似无问题,法理上也讲得通,但是毕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争议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华阴法院/李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