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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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原告张某(女)、被告薛某(男)婚后于2004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2010年6月23日双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韩城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也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探视权。2015年10月19日原告以当年探视孩子时发现孩子衣服很脏,脸被冻破,离婚后不久将孩子带走抚养,被告以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本案原、被告离婚时,虽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上孩子主要是随原告生活至今;经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且原告收入较为固定。据此依法作出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孩子变更由原告抚养。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关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几种可以变更的情形: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其实这些都规定是围绕着一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总原则。本案就属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形,故韩城市人民法院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的。

作者:韩城法院/李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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