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养育之恩,换来的却是养子的不闻不问。近日,连城县法院对这起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引发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谢某夫妻与吴某间的收养关系,并责令吴某补偿谢某夫妻收养支出5万元。
1982年,谢某与同村的李某结为夫妻,因李某的身体问题,双方婚后十余年未生育。夫妻俩于1994年收养当时年仅3岁的吴某,将吴某抚育长大。吴某2012年辍学后外出打工,此后对谢某夫妇不闻不问。谢某要求吴某寄生活费遭到拒绝,遂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补偿其收养支出合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补偿养父母的收养支出。谢某、李某作为养母父,承担了收养支出,吴某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谢某、李某夫妇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法院综合考虑收养支出费用和吴某的经济能力后,作出如上判决。
1982年,谢某与同村的李某结为夫妻,因李某的身体问题,双方婚后十余年未生育。夫妻俩于1994年收养当时年仅3岁的吴某,将吴某抚育长大。吴某2012年辍学后外出打工,此后对谢某夫妇不闻不问。谢某要求吴某寄生活费遭到拒绝,遂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补偿其收养支出合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补偿养父母的收养支出。谢某、李某作为养母父,承担了收养支出,吴某作为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谢某、李某夫妇的收养支出予以相应补偿。法院综合考虑收养支出费用和吴某的经济能力后,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