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丈夫生前所欠债务是否由妻子偿还?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860人看过

2013年3月13日,范某之夫曾某以种植需要资金为由向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8万元,月利率为11.01815‰,期限至2015年3月12日。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信用社即向曾某发放了8万元贷款。2015年3月10日曾某因病死亡。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向曾某之妻范某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范某辩称,自己对曾某的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虽然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及生活,是曾某的个人债务,要求范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即使范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也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曾某死亡后未留下任何财产给范某,范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连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属曾某与范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曾某在借款到期前因病死亡,作为共同债务人范某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及相应利息。范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曾某向原告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且其认为曾某去世后未留下财产而不予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范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曾某生前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评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是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三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五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曾某生前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及利息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范某对该事实不持异议,故该债务应当偿还。范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曾某向原告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范某认为曾某去世后未留下财产而不予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由范某偿还曾某生前所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泗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