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一直都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根据《继承法》,并非所有父债都要子女来还。近日,连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
2014年,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小王,不幸接到父亲老王去世的噩耗。急忙回家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小王却发现自己莫名奇妙的成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原来,小王的父亲老王生前向隔壁村的老张借款了3万元钱,多年来老张多次向老王催收,老王却一直无力归还。听闻老王去世,见要钱无望的老张,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王代父还款。
小王辩称自己一直在外求学,对父亲借款的事实全然不知,而且父亲生前也未给自己留下任何遗产,现在老家所居住的房子是大伯名下的,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都靠是国家助学金和自己勤工助学来勉强维持,自己无力更不愿偿还该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结合本案,小王并未继承老王的任何遗产,而且也已明确表示不愿代父偿还该笔借款,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