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愿给付抚养费,那是否意味着抚养费的给付就真的可以凭男方“自愿”呢?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小陶诉被告陶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即便是约定“自愿”给付抚养费,男方依旧应当支付女方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陶出生于2001年12月27日,其父亲陶某与母亲高某于2015年7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小陶由母亲高某直接抚养,被告陶某自愿给付抚养费,但未约定抚养费的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原告母亲在美的公司上班,收入较低,无力独自抚养原告,被告陶某陈述其月收入为1700元左右。被告陶某自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父陶某按每月1600元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成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水平的维持,父亲和母亲负担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因原告小陶未提供被告陶某需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采信被告陶某的陈述即其月收入为1700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收入水平,及原告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酌定被告陶某每月应支付原告小陶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本案中,陶某与高某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共同自由意思表示,其中关于陶某“自愿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即使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给付是“自愿”,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陶某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妨碍小陶向父亲陶某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具体数额应结合陶某的实际承担能力、小陶教育生活实际所需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决定。
(作者: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