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在修改后虽然对此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其内容过于原则和概括,实践中往往很难举证,有时甚至根本无法举证。当前我国在该司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多学者在研究其同时也提出了对于该问题的一些争议和讨论。本文将描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以及立法,通过生活和立法中的实践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达到司法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和清偿。提出了司法对于该问题上的一些制度缺陷,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夫妻;债务;认定;清偿;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与之对应的也是生活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夫妻双方也都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夫妻双方各自有自己的财产生活比如一方在经营企业、商店或者其他消费、娱乐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债务,进而随之产生的也是与离婚案件息息相关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各种细节描述以及对问题的探讨,阐明对于该问题立法上的缺失,最后对于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想法。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性活动的需要或者所负担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夫妻正常共同生活而向他人欠下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概念上可以看出从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是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目的应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在生活当中比如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虽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债务应该不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归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内,除非借据清楚的说明由夫妻一方独自偿还。从社会生活来讲我们可以把共同债务分为两类,一类是生活债务:指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购买房屋汽车、添置家具、孝敬老人、医用等引起的债务。另一类是经营性债务:指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进行的经营性盈利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
1.义务主体之间的连带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就说明,这种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之债。夫妻对其负担的共同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应对其对外欠下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来作为共同债务的担保。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夫妻双方应该用其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的剩余额,直到共同债务清偿完为止[1]。
2.原因发生的多样性
共同债务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但也不是局限于这个原因。为了达到正常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个人债务但是属于双方约定的是共同债务这也是债务产生的其他一些原因。
3.时间存续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结婚之日起到离婚之日终止。
4.效力上具有对外性
夫妻双方所负的共同债务是双方承担的一种对外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而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其中任何一方对其债权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因此无论夫妻双方通过什么方式来逃避责任都是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1.婚前夫妻一方欠债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所负担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
(二)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来看,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为原则有特殊约定协议为例外作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俗解释即为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只要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一方明确的知道债务人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债务约定为各自所有的情况,则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之债[3]。
对于此问题学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而对外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第一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该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夫妻双方都知晓,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个是,在债权人借贷给债务人财产的时候很清楚的知道该债务人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进行了约定,这种情况也应当认定为个人之债,以个人的债务来清偿。在该类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债务方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从而达到非法的目的,比如夫妻双方一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采取离婚欺骗法院和债权人的手段,协议明确把财产归一方所有,且将共同债务约定为另一方个人清偿,这样导致债权人很难请求债权追回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提起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为标准,来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夫妻双方用协议约定或者法院裁判来逃避债权人追债的现象,这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下,夫妻中主张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而主张是共同债务方如果没有证据来反驳,就该认定为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判决债务方单独清偿该债务[2]。
根据以上两种观点来看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夫妻在一起就是为了幸福生活,双方都应该有为了幸福而尽责任的义务。一方为了夫妻的幸福生活即使在没有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借贷债务,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生活需要,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去证明该债务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间是否对财产已经进行了约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向他人借贷债务并且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的,并且被债权人所明确知道,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借贷的也属于个人债务[4]。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经营为目的而所负之债。比如购置家具、抚养小孩、生病用、娱乐消费。当然,如果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或者婚后该债务所产生的财产转为共同财产,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因侵权所产生的债务问题上:如果侵权人是夫妻双方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侵权人是夫妻一方而形成的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侵权所产生的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活动,则该债务也认定为共同之债。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1.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这里体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上,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应该是平等的。
2. 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虽然在清偿债务上是平等的,但是并不是表示债务一定要平均负担,如今我国的形势依然是女方处于较劣势的环境,找工作养家庭男方都要比女方更有优势,因此在清偿债务的时候我们仍然要着重保护妇女的利益。
3. 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夫妻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往往采取离婚手段,协议法院判决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承担归另一方。这样往往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债权人向债务方主张债权的时候,债务方肯定会以法院判决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让这类人没有可乘之机。法院判决中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两者缺一不可。即使法院判决财产归一方所有,当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也可以向财产方请求权利。即使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剩余的部分也可以向夫妻双方请求用个人财产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处理
1.共同偿还。基于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夫妻双方所欠下的共同债务,理所应当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债务,那么余下部分可以夫妻双方约定用个人财产偿还。
2.协议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用夫妻协议偿还的方式来清偿。即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双方偿还或者一方偿还该债务,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时候,或者双方没有一方表示要清偿债务的时候,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的清偿,可以用双方各自的财产来清偿。但是协议偿还需经过债权人的知晓同意才能免除该债务的连带责任,因为该协议只是夫妻双方的内部商议,只具有对内效应没有对外效应,如果债权人不知情,那么事后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提起连带责任。
3.判决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即没有表示用共同财产来清偿也没有协商约定来清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法院判决偿还来处理,法院根据离婚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劳动能力以及是否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是否生病等情况来判决该债务按份归夫妻双方承担或者由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一方独自承担。但是该判决仍然只有对夫妻双方有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也就是即使该判决有法院通知书、判决书等依据,但是债权人仍可以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
4.一方在承担了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上或者法院的判决,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债务清偿部分。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因承担了债务的多余份额,致使另一方并没有按判决清偿债务。该种情况下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多余债务的份额偿还。这也是连带债务责任人之间的求偿权。
四、立法缺陷以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建议
(一)司法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的制度缺陷
1没有给夫妻共同债务一个规范的定位
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部分并没有对夫妻债务的性质特征、认定、分配、清偿等问题作出一般性明确规定,仅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十九条规范约定财产制时,提到了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一些问题,以及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关于离婚时的债务作出了规定[6]。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以致于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此使得立法较为分散,缺少完整性与系统性,不能在司法实务中发挥统一指导作用,有时还可能发生同一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况,从而有失公平正义的精神要求[7]。
2.立法体制的缺陷
比如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时期的债务承担只字未提,以至于增加了夫妻双方财产矛盾,既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实现。且司法解释条文模糊不清楚也是其中的一个缺陷。并且立法不太融于实际,实际上夫妻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矛盾不单单是司法解释那几个,比如代理家事方面,近几年来的社会实践中,夫妻因日常家事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如果一方擅自替对方向单位辞职、领取劳动报酬、代表他方到银行存取款、擅自以对方的名义向外举债等等。但是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还有夫妻一方恶意借贷高利贷用于自己的享受玩乐而让非举债方非但没有享受到举债的利益还要承担该债务的连带责任,司法对于这种现象没有有力的方法,也只能依靠法庭上法官根据答辩意见的判决。这样使非举债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达到法律中的公平。
3.在债务的举证责任上,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过重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夫妻非举债方要证明该债是与夫妻另一方所形成的个人之债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债权人肯定不会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因为这样当其要求债务方偿还而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的时候有权利向非举债方请求偿还。另一方面,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也很难判定该债务的用途不是用于夫妻生活以及经营活动。再次在债务形成时,非举债方并没有在现场缺少最有力的证据,而法院也只能靠当事人的陈述和借据来推定[8]。
(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建议
1.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由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属于内部协议,并没有向第三方告知导致第三方很难知晓,以至于法律的一些明文规定形同虚设。可以用登记的方式来解决,在夫妻结婚登记的时候同时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这样一方面第三人查阅,也能保障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免于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对于法庭上的举证也起到有力的帮助。
2.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
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一方往往会以夫妻的名义向他人借贷大额债务用于己用,这样对非举债方是有很大的不利,但是苦于举证难法律在这方面没有给予非举债方有用的帮助。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不惜串通第三人欺骗法院以及家人。如意串通第三人虚构债务等从而达到其想要获取更多的财产、取得更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通过立法来规范夫妻单方大额的举债行为显得非常必要了。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巨额债,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并且有书面协议,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另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人认为大额的界定应该是夫妻一方向他人借贷的债务与家庭经济实力相差较大且足以影响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3.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目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欠妥,对非举债方的权益没有充分的保障,因此司法应该制定解释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笼统的说由非举债方举证该债务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同的情况应该由不同的当事人来进行举证。
(1)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夫妻单方举债的情况,原则上由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债方认为该债务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的个人之债,这种情况就由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为共同债务,就认定该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2)夫妻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有异议,则由提出异议方进行举证。其一、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其二、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法律后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则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参考文献
[1]王瑞.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J].法制与社会,2011,9(26).
[2]百度百科.夫妻共同债务[DB/OL].[2013-02-15] http://baike.baidu.com/view/1378366.htm.
[3]刘壤.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D].吉林大学,2011:101-104.
[4]互联网.如何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DB/OL].找法网.[2013-02-18]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caichanfenge/fuqizhaiwu/1037864.html.
[5]张晓华.人妻共同债务界定的理论重构[J].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9.
[6]裴孙英.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失与完善[C]. 奉贤法苑,2012,(2).
[7]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J].中国法学,2001(1):86-96.
[8]李洁.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J].法制社会,2012,12(35).
作者:肖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