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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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及孙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61人看过

2011年11月,覃X与其父亲覃某某因车祸死亡,父亲留下房屋两栋、三间门面房及存款若干,均由覃某某二儿子覃Y占有。覃X妻子莫某认为自己与女儿可以代为继承丈夫应得的遗产,向覃Y要求平分财产,遭到覃Y拒绝,遂将覃Y告上法庭。覃Y在法庭上辩称,其父亲生前一直随其生活,各项生活开支全由自己负担,大哥及大嫂在外生活,极少回家,对其父亲不闻不问,所以父亲遗留财产应由自己继承。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覃X女儿具有代位继承权,代其父亲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份儿。

  第二种观点认为,莫某及其女儿不具有代位继承权,莫某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之权利。

  【评析】

  专家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代替该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从规定可知,代位继承一般只能是继承人的子女,不包括妻子。莫某虽然身为覃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覃X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

  其次,覃X虽然身为其父亲覃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对覃某某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是,在覃某某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覃X已经死亡了,从而丧失了覃某某的遗产继承权。故覃X女儿也就不具有代为继承权利。

  第三,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就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案莫林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举证相当困难,鉴于覃Y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莫某未尽到赡养义务,故认定莫某已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的权利。

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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