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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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写遗书 缺见证人不能生效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62人看过

 马老先生育有子女3人。2002年马老先生去世,4年后老伴也过世,两人身后留下一套房屋。2002年,马老先生曾由大儿子代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二儿子对本家庭未有贡献,其妻、其子对我夫妻二人遗产不具有继承权”,最后有马老先生的落款和签名。之后,大儿子和三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内容各继承房屋的一半份额,二儿子则认为大哥代笔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该份遗嘱并非代书遗嘱,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解析:

  本人书写的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在场,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其中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三类: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大儿子提交的遗嘱非马老先生亲手所写,应属代书遗嘱,但因为遗嘱上没有法律规定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故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属无效。

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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