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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惹祸端祖孙三人对簿公堂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216人看过

爷爷奶奶将房屋出售后,委托孙女收取28万元的房款,没想到孙女拿到钱后却没交给两位老人,还以老人将房款赠给自己为由将钱据为己有。无奈之下,爷爷奶奶只好将孙女告上法庭。今年6月份,七里河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祖孙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案,最终宣判孙女将房款归还给老人。

  2010 年9月,年过八旬的李爷爷和老伴决定将位于七里河区敦煌路的一套住房出售,二人和买家商议后决定以30.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在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李爷爷和老伴委托25岁的孙女小莉收取房款。之后,李爷爷和老伴离开兰州去外地探亲。可等到他们于2012年6月回到兰州后,向孙女索要出售房屋的钱款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老人一纸诉状将小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庭审中,小莉称,爷爷奶奶委托她出卖房产的房款,她只收到了房款28万元,在她将钱款收取后,爷爷奶奶将房款赠予其,现在爷爷奶奶又说其不当得利,缺乏证据支持,应依法驳回。

  法院一审认为,李爷爷和老伴委托小莉收取房屋出售价款,但到底是30.5万元还是28万元存在争议,虽然买房人出具了《购房付款证明》,但因其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证明的真实性,证明缺乏证明力,故应当认定为小莉所说的收房款金额为28万元。对于小莉所说的其在收取房款后,爷爷奶奶将该笔款项赠与其的事实,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小莉返还爷爷奶奶房款28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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