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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先领赔偿金 婆婆再告用人方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94人看过

太原某工程公司职工罗某某在工地值班时煤气中毒死亡,妻子刘某领取了公司发放的赔偿金,而罗某某的母亲却因没有领到赔偿金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因被告公司对罗某某的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某某系被告太原某工程公司职工,2008年12月9日在工地值班时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工程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与罗某某之妻刘某、罗某某之子罗某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刘某、罗某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35万元,刘某分两次领取了赔偿款。因自己没有领取到赔偿款,罗某某的母亲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补偿金共计11.6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其中包括了原告的份额,只是刘某和罗某没有给付原告,而单位也没有分配赔偿金的义务,因此不应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罗某某之妻刘某和罗某某之子罗某作为罗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罗某某工伤死亡而对被告享有连带债权,三人均可就全部债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对三人中任意一人清偿的效力及于其他债权人,原告张某对被告应当支付罗某某亲属35万元赔偿款的数额无异议,因此被告在支付刘某35万元工伤死亡赔偿款后,其对于罗某某亲属的工伤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连带债权是指多数债权人享有同一债权,得各自或者共同请求全部或者部分给付。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费用,该债权即为典型的连带债权。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基于上述原则,对死亡职工的家属快速作出了赔偿,死者的亲属对赔偿款形成共有关系,原告对赔偿款份额的主张应当按照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再将已履行完工伤赔偿义务的太原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作者: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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