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523人看过

 一、引言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我们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关于婚姻家庭状况的广泛的社会调查。目的是通过调查,了解我区婚姻家庭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的主要因素等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调查的主要方法

  这次调查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是深入机关、企业、乡镇等单位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放调查表。调查问卷表设置了19类问题,涵盖结婚登记、婚姻保持年限、离婚的人群、导致离婚的原因等有关情况、对待婚姻的态度、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途径等方面的内容。共向机关、学校、医院、厂矿、社区、乡镇村组等社会各界发放调查表1600份,收回1516份。三是向婚姻登记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四是分析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

  三、当前婚姻家庭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婚姻家庭的现状

  1、结婚人数与离婚人数

  从婚姻登记机关的统计资料看,2003年在我区登记结婚的有9620人,2004年登记结婚的有10478人,2005年登记结婚的有9618人,当然还有一部分在外地登记结婚,每年大约有5000个家庭诞生。2003年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人数有1670人,2004年登记离婚的人数有2836人,2005年登记离婚的人数有3138人,近3年平均每年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的在800人左右,每年大约有1680个家庭解体。结婚离婚人数的比例大约3:1。从上述数据看出,近年来离婚大量出现,既反映出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对离婚自由的认同,同时也透露出家庭不和谐因素的增多,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随着离婚家庭占到家庭总数的比例增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将增大,甚至影响社会安宁。

  2、结婚人群年龄分布情况

  从调查了解看,结婚人群的年龄分别情况大体是:男方在25岁内结婚占20%左右,在26岁至29岁内结婚占55%左右,超过30岁结婚的占25%左右。女方在23岁内结婚的占20%左右,在24岁至27岁结婚的占60%,超过27岁结婚的占20%。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结婚年龄较过去明显增大,但农村青年的结婚年龄比城市青年普遍小2至4岁以上。同时,由于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前同居的普遍,许多人在同居多年后才登记结婚,也是导致目前城市青年结婚年龄偏大的原因。

  3、婚姻保持年限

  通过调查,结婚后3年以内离婚的占30%;3年至8年内离婚的占45%;9年至15年内离婚的占15%;16年上离婚的占10%。

  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只要结婚年限在8年以上婚姻关系都较稳定;8年以下是婚姻的危险期,这与学者的研究不谋而合。学者认为,婚姻的头8年是婚姻的磨合期,比较危险,婚姻当事人双方处理不好,最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只保持在3年内的,一般情况下是婚姻基础不好、结婚年龄偏小,遇事不冷静,感情冲动等原因造成的。

  4、面对婚姻家庭矛盾的态度

  婚姻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在婚姻关系中出现矛盾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经济、生活压力的增大和一些人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反而追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矛盾的家庭逐年呈上升趋势。但面对矛盾的态度不同将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面对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矛盾后的态度,有10%左右人选择大吵大闹,将矛盾激化;有15%左右的人顾及名声和面子而冷处理;采取主动方式,化解矛盾尽量与对方和好的占15%;采取过不下去就离婚等简单、冲动方式处理的占40%;还有一部分人采取分居一段时间,暂时回避矛盾,再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大约有20%为了子女或其他原因而勉强维持婚姻关系。

  5、面对第三者的态度

  第三者现象作为一种丑陋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虽然,人们对第三者都恨之入骨,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面对第三者不同的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大约占到25%。这部分人主要属于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如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无谋生技能等,他们虽然同样痛恨第三者,但害怕离婚和失去生活来源,而只好忍气吞声;大约有50%的人坚决不容忍第三者的出现,而提出离婚。这部分人一般都是各方面比较独立的人;大约有15%的人采取与第三者吵闹或报复第三者的办法,让第三者断绝与配偶的往来;大约有10%的人采取比较理智的方法规劝对方断绝与第三者的关系。

  6、违法婚姻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情况

  由于普法的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违法婚姻已经越来越少,目前占已登记婚姻的比例大约不到1%。虽然违法婚姻的比例不大,但同样不能忽视,违法婚姻产生的不良后果是严重的。我区农村一些人为了在征地拆迁中获得更多的补偿费,隐瞒真实年龄,在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就违法登记结婚,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生活观念的变化,生活压力的增大,社会竞争的加剧,购买住房等结婚成本的陡增和对组建家庭持无所谓的态度,社会责任感下降,许多年轻人纷纷选择婚前同居,待条件改善或成熟后才正式登记结婚,因而,婚前同居现象普遍存在。因同居而引发的纠纷、矛盾也大量发生,甚至还演变为刑事案件。由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诸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法律保护方面存在障碍,大都只能依靠道德的约束,产生纠纷往往救济无门,因此,年轻人应当慎重选择。

  7、导致离婚的原因

  导致离婚的原因很多,诸如父母包办婚姻婚姻基础差,家庭暴力,双方文化差异,双方性格差异,双方爱好差异,封建思想(如重男轻女)作怪,第三者介入,与双方父母关系不和谐,双方或一方有较多恶习,双方或一方生理上的原因,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因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矛盾等。

  在众多原因中,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的占到40%以上,占离婚数的第一位。因家庭暴力、生活琐事、双方性格爱好差异导致离婚的占到30%以上。因与双方父母关系不和谐,双方或一方有较多恶习,双方或一方生理上的原因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5%左右。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大约占到5%。

  8、当前离婚人群的文化结构

  文化程度作为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一般而言文化程度越高素质越高,在处理问题时更加赋有理性。通过调查发现,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离婚率成反比,即文化程度越高的人群离婚的越少。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离婚的占离婚人数的45%;高中文化程度离婚的占离婚人数的22%;大专文化程度离婚的占离婚人数的15%;大学文化程度以上离婚的占离婚人数的18%。

  9、离婚人群的从业收入结构

离婚与从业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不同的人群离婚率不同。总的趋势是,个体经营户和企业主中离婚的较多;一方无固定职业的人离婚的比有固定职业的人离婚多;企业员工的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打工人员和农民人群中离婚的也不少。从收入情况看,中等收入人群或无收入者的离婚率最高,高收入人群中离婚的较多,离婚率较少的是收入较少人群。从上述现象可以看出,当人们在为生计而奔波时,婚姻家庭矛盾反而较少,当有固定工作和较高收入生活无忧时,家庭矛盾反而较多,似乎印证了“饥寒起盗心,温饱思淫欲”这句古语。

  10、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途径

  当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时,有多种方法解决。在调查中发现一个新的情况,大约有70%左右人在婚姻家庭出现矛盾后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或当婚姻登记机关离婚,而不是通过调解解决。通过调解解决的,60%左右的人找长辈调解;15%左右的人找好友调解;10%左右的人找人民调解员调解;10%左右的人找妇联调解;农村的找村、组干部调解的大约有10%;城市中找居委会或单位领导调解的极少。这反映出,由于独立人格意识增强,现代人不愿意将婚姻矛盾这些个人隐私向他人诉说。

农村人群大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而城市人群大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登记离婚。通过诉讼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明显多于男方,女方提出离婚的大约占到70%,反映出妇女的地位提高、独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增强。

  (二)婚姻家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当前离婚人数持续上升,因离婚而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伦理道德、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不可避免影响到婚姻家庭领域,使婚姻家庭关系也面临巨大的考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后,离婚手续大大简化,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离婚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伴随离婚产生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增多,每年结婚离婚数已经达到3:1了。离婚的人数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

  2、相当一部分人道德沦丧,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家庭不负责,导致大量家庭处于动荡状态

  在众多导致离婚的原因中,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的占到40%以上,虽然有的离婚基于各方面原因表面不表现出第三者问题,但实际上是因第三者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说明相当一部分人,道德观念扭曲,缺乏正确的荣辱观,对家庭不忠诚、对社会不负责。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发生“第三者”问题的人群比较广泛。有工人、农民、企业员工以及机关干部、教师等,社会各阶层、各种职业的人员都能涉及到。二是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年轻人思想意识混乱,缺乏正确的家庭观,以婚外情为时尚,不珍惜感情,认为“第三者”现象很平常。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人对二奶、外遇和婚外恋之类的人或事大惊小怪,如果不涉及和伤害到第三人引起民事和刑事案件,大多数人不仅能够容忍,而且还认为“饮食男女”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个别人甚至认为这样的人有能耐,没白活一场。三是社会道德对“第三者”的规范力不从心。仅就发生婚外情的男女“感情”而言,属于社会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道德规范需要人们自觉遵守,舆论谴责要看当事者的认可程度,当陷入婚外情的人们既没遵守道德规范,又不在乎舆论谴责时,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道德规范调整显得苍白无力。四是“第三者”插足事件最终受害者女方居多。丈夫有外遇,作为妻子,十分痛苦地面对丈夫不忠的事实,还要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和老人。如果涉及离婚,出于证据方面的原因,房屋和财产的分配不一定有利于自己。五是同居期间男人又有外遇,女方的遭遇更加悲惨。如一些打工妹和男友没有登记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后,男友又有了新的女朋友,三人碰到一起,产生大量纠纷。

  3、家庭暴力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调查,家庭暴力大量存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居于第二位。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同时,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其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肉体上都遭受严重伤害,相当一部分妇女甚至被致残,同时,多数受暴妇女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精神上经常处于惶恐和惊吓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二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的妇女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将丈夫告上法庭,不仅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解体。因此,一些人害怕离婚只好忍辱负重,不敢告发。三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容易对家庭失去信心,导致在人格上不健全,在心理上不健康,成年后虐待女性的机率要比在正常家庭中长大的男孩机率高。四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家庭暴力的存在,致使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同时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五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抗暴”案件突现。“以暴抗暴”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逼无奈时采取的一种很典型的反抗形式,随着家庭暴力数量的增加和施暴手段的多样和残忍,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抗暴”凶杀案件时有发生,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由受害者变为害人者。

  4、离婚纠纷中财产处理面临不少问题

  财产问题在离婚纠纷中一般都会出现。通过调查发现,在城市离婚纠纷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经营权、股权和按揭房屋处理。因为这部分财产分割较复杂,企业经营权、股权等处理涉及的问题更多,在分割时十分棘手。在农村主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处理,也面临不少问题。

  5、因离婚导致单亲家庭的子女违法犯罪的大量发生

  离婚不仅仅涉及到财产的分割、抚养问题,对子女的伤害最为致命。通过调查,80%的离婚涉及到子女问题,又有大约30%的再婚家庭因为子女问题再次离婚。单亲家庭的孩子缺乏完整的家庭温暖,身心健康往往存在问题。离婚后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对小孩的成长也有诸多不利,关系也较难处理。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与家庭教育有关,相当一部分是单亲家庭的子女。

  6、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方面存在宣传不够和当事人举证困难等问题

  虽然,离婚逐年大增,但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并没有大幅度增加,大多数离婚者选择了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登记离婚手续简单,花费时间较少。通过诉讼解决离婚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发现,70%左右的人对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的程序不了解,有30%左右的人对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说明法院在宣传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诉讼程序和公信力宣传方面需要加强。在离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财产分割。诉讼请求是需要有证据支持的,但平时家庭生活正常时要保留证据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因此造成举证困难。有的在离婚前转移和隐匿财产,另一方又没有证据,离婚时分不到应得的财产;有的在离婚过程中,男方自毁家中财物,离婚后没有东西可分;有的丈夫有外遇后,不往家交生活费,把钱、物给了第三者,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流失。特别是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等方面涉及个人隐私,更是不好取证,从而导致受害方在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方面吃亏。

  四、对构建和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思考

  通过调查反映出目前婚姻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家庭中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纵欲)主义、拜金主义抬头;重婚、外遇、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丑恶现象和违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有的家庭成员道德责任感淡化、蜕变,将婚姻家庭问题与社会问题脱离起来看待,不履行社会责任;草率结、离婚导致离婚率大幅度上升,造成单亲家庭增多,子女生活无着落甚至走向犯罪,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和谐家庭的建设。要大力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弘扬高尚的生活方式,坚决惩治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综合措施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一)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

  荣辱观在我们这个时代具有普遍性意义。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要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先进的社会文化,必须有社会成员广泛认同的社会心理,有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共同价值标准。荣辱观不仅是“德之大端”,是良好社会风气之“大端”,也是一个民族思想道德的基点,是一个国家精神文化的基石。“八荣八耻”辨是非,明荣辱,分善恶,别美丑,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锻造我们社会的文化品性,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更为紧迫。通过荣辱观的教育,让人们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明白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应摈弃的;清楚哪些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哪些是庸俗的、丑恶的、低级的。

  1、健全宣传、教育网络,让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人心,让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普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采取措施确保教育的经常化、系统化。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婚姻家庭荣辱观的教育。各级组织、各个单位都应将树立健康高尚的婚姻家庭观教育纳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之中去。让全社会的人都对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人投去鄙视的目光,让他们无地自容。

  2、加强对各种影视文艺作品的监管审查工作力度。所有文艺作品要端正指导思想,要在这些作品中大力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批评、抨击那些不健康的家庭观念和丑恶的做法。坚决不能让那些宣传不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的作品发行播放,以免扰乱人们的意识。

  3、坚决打击制裁有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荣辱观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运用一切法律手段制裁那些违法犯罪行为。让那些人既付出道德的代价,又承受法律制裁的代价。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紧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将解决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要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法律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和婚外恋等丑陋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和谴责婚外恋不健康家庭婚姻观之网。

  (二)人民法院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加强对各类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工作和延伸服务工作

  构建和谐家庭婚姻关系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是审判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之义。

  在审判婚姻家庭类案件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重婚、虐待、遗弃、离婚、赡养、抚育、抚养、扶养等案件时,往往面临道德的选择、价值的取舍和情理的割舍。在法与情、法律与道德、法律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冲突时,在机械的法律面前,不能不加选择地适用法律,应当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准绳,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要充分考虑裁判的导向作用,要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健康稳定高尚的婚姻家庭关系,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

  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惩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必须加大对有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受害者的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在重婚案件中,对重婚的认定,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属实的情况下,就予以认定,不应过分从严把握,否则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虐待遗弃犯罪行为同样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因婚外恋而犯这类罪的,更应从严惩处。

  2、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便于他们熟悉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规律,熟练掌握审判技巧,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从而正确把握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方向。锻炼培养一批专家型、知识型的业务骨干,提高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以人为本与严格司法的关系。法官应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让人文关怀贯穿案件始终,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就要做到百分之百的努力。但在情、理之外运用法律时,法官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强化离婚救济,实现保护弱者权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

  3、广泛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可以邀请专业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把法官的技能优势与专业陪审员的经验优势、方法优势相结合。为此,可以专门从妇联、团委、关工委、退休干部中聘请陪审员并且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大双向培训力度。充分发挥陪审员身份亲和力强、善于做思想工作、富有同情心的特点和优势,强化审判的社会效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给予处罚的司法建议;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指导受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4、准确把握“家庭暴力”的构成条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要求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过程中要把好“家庭暴力”这个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综合结婚时间、婚后关系,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危害程度等来认定,而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偶尔的争吵、打架或单方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就予以认定。特别是一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动辄就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对此要认真对待,准确把握,不可草率认定,轻率处理,否则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5、妥善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做到核查详尽、处理周全,避免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又就离婚后财产、子女探视权等发生纠纷。在家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充分保护受害方权益,让他们在经济和精神上得到适当的补偿。

  6、设立缓和期。就是对离婚案件不追求快审快结案,在法定审限内充分利用时间来化解当事人的冲突,设置时间段,在不同时间段的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突出当事人的自我积极调解,为其情绪的稳定、理智地思考离婚与否创造条件。

  7、加强对婚姻关系弱势方的法律援助。积极配合民政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开展咨询热线等形式,加强对有关法律宣传工作,引导弱势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发挥调解组织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采取以会代训、登门指导、旁听庭审、司法建议等方法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帮助基层调解组织把大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与社区居委会、妇联配合,做好妇女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社区,把幸福与安宁留给每一个家庭。

  9、加强宣传工作,发挥舆论的作用,弘扬社会正气。一是采取典型案例到当事人居住地巡回开庭、组织群众参加庭审旁听等方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法制教育,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新闻曝光力度,对审判工作发现婚姻家庭中的丑恶现象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惩恶扬善。

  (三)婚姻登记部门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

  婚姻登记部门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受理离婚登记时,应当认真负责,加强调解工作。对那些离婚不够慎重和理智,凭一时意气用事,感情冲动的当事人,加以教育、劝导、调解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一些民政部门在离婚登记处设立劝导员,对那些不冷静的当事人进行劝导,尽量避免一些感情还没有破裂的婚姻解体,促使他们和好,以稳定家庭秩序。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应当加以完善和推广。

             (作者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