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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吗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17人看过


案情

  赵大娘今年78岁,丈夫已去世,膝下有三男二女五个子女,均已成家。现赵大娘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儿女赡养。赵大娘一直随大儿子、二儿子生活,并由他们照料,两个女儿也时常看望母亲。唯有三儿子对母亲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其原因在于受媳妇指使。一气之下,赵大娘将三儿子和三儿媳告上了法庭,要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分歧

  该案可否将三儿媳列为共同被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大娘的三儿媳没有履行协助赡养义务,但因存在指使丈夫的行为,故应将其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所以不能将其三儿媳列为共同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因此将子女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子女结婚成家后,受其配偶的指使,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但如果将子女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容易喧宾夺主,弱化、减轻不孝子女的责任,这与我国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所以,赵大娘只能起诉三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而不应列三儿媳为共同被告。

作者:阳曲县人民法院 金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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