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工伤吗?
廖嗲嗲去年已经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了发挥余热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不久又被返聘回原单位从事保安工作。今年7月份, 廖嗲嗲在上班期间被几个年轻人恶意推到,对方自知有过错立即将廖嗲嗲送往医院治疗,先后支付医药费60000余元。目前廖嗲嗲也痊愈出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在与对方协商赔偿的时候,对方只愿意补偿20000元,不再承担其它的费用。廖嗲嗲的女儿廖女士担心赔偿数额问题,向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范晓雪律师认为:一、廖嗲嗲已经退休,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廖嗲嗲与原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廖嗲嗲和原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三、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雇用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廖嗲嗲可以主张向单位或加害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