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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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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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地产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律师办案面临的代理风险

发布者:于立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285人看过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律师代理的四大风险

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执行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同步运行,以及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专用征收规制的双轨制,使得房地产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律师在代理维权的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许多职业风险,需要印起广大被征收人和律师的重视,主要表现为:

一、面对征收人的风险

目前,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011年的颁布和执行,拆迁人的称谓已经成为历史,征收的主体已经从用地建设方或者说开发商转移至政府,主题只能是市县级政府,但是有法律处于衔接过渡阶段,历史上已经发生的拆迁遗留问题和已经获取建设批书的未完工程仍要适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上集体土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征收人的身份任然会涉及政府、官员和建设用地人如开发商、拆迁实施人等,部分者征收人处于利益的考虑,往往采取隐瞒事实、规避法律、逼迫对方、推脱阻碍甚至威胁律师等方式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律师在代理维权时无法查清事件真相,无法接触实质权利人物,无法推进代理进程,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律师和被代理人丧失维权信心。

二、面对被代理人(被征收人)的风险

被代理人常常是被征收或原来的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主要表现为征收主导能力弱、权利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经济能力不足等,加之部分律师代理维权不利、不力、不理的执业错误,导致请不起律师、不相信律师、防范律师等不正常甚至矛盾的行为,一方面已经请了律师,依靠律师帮助自己完成自己所不能完成的权利主张、补偿计算、谈判调解、行政法律民事手段维权,另一反面则是担心花了律师费却达不到预期效果;担心付出的律师费不能物有所值;担心律师被对方利用或收买;担心律师能力不足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等;再就是希望自己能够抛开律师自行处理权利,如此种种,极有可能置律师于被抛弃、被边缘、被退案退费的尴尬境地。

三、面对中间人的风险

拆迁征收补偿代理案件中,常常涉及许多中间人的介入,如在律师律所的选择过程中,经常有介绍人的身影;在案件代理中,经常会出现调和关系、设置障碍的中间人;在拆迁实施中总是出现评估公司、房地产估价师、用益物权人等第三人。各种类型的人物介入交织成一张复杂的关系网,案件介绍人为介绍费用斤斤计较,各种关系人伸手控制案件走向,利益第三人放弃原则立场而左右逢源。如此之下,律师处境十分微妙和复杂,处理不好,影响个人利益甚至职业命运,严重的还会收到威胁恐吓以及收买。

四、面对自身的风险

任何一个拆迁、征收案件,无疑不是对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严格考验。涉及国家土地房屋政策自1950年土改法,到1961年人民公社法,至今经过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日益完善,集体土地历经了公有到承包,城市房屋经历了拆迁到征收,法律体系庞杂,适用复杂,沿革漫长,无疑不在考验律师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加之维权中各种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代理技巧和技能的综合运用,使得律师的法律专业执业风险大量增加。面对不同的拆迁征收利益群体、社会身份角色,要求律师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经历和知识能力,而律师群体中学生身份来源居多、执业经验不足不具备承办拆迁征收法律服务业务能力,部分其他身份人员因性格原因、利益追求等因素放弃了拆迁征收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导致拆迁征收法律服务业务专业律师数量偏少。由于专业素养、工作能力、实践经验的严重考验,律师执业时常需要如履薄冰,试探浅行,这样的结果是律师执业可能既表现为能力不济,又可能出现更多的执业失误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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