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临县同心苑一号楼一单元401号。电话:13884095741
被告:XXX,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临县快乐家园门口往东第三家门面房。电话:13546775234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返还228000元彩礼;
3、判决分割共同财产即50块银元;
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且一直是断断续续联系,恋人关系也一直没有明朗,最后是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才匆匆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很快发现双方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且被告在双方家长面前屡屡不顾及原告的颜面而与其争吵,甚至对原告拳脚相加,这更让原告失望至极,严重伤害了原本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在新婚后不久便处于冷战分居状态。原告婚前曾给付被告228000元彩礼,现基于双方婚后几乎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返还彩礼。婚后,原告的父亲曾赠与双方50块银元,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
原告曾于2012年8月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贵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XX)临民初字第XX号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仍旧没有任何沟通,原告亦完全没有和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绝没有和好可能,继续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精神折磨。遂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