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77)单位将业务给不具备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510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七十七)

(七十七)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给不具备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答

职工因公伤亡的,可以用工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招用的职工与用工单位不一定形成用工劳动关系,根据具体情节判断或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栏目介绍

法律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不是每个人都是专业律师,知法懂法。根据日常接待咨询中出现较多的生活法律难题,特开通“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普法栏目。普法栏目自2020222日开始更新,每日一更,风雨无阻!如有想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欢迎留言!


202058--End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