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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的不同情形

发布者:徐亚萍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243人看过举报

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的情形: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证;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复核的结果: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交通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即如果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不能再次申请,或者对交通事故复核的结论不服的,也不能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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