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人:**,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请求事项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药费元、误工费、营养费元、护理费、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元;
三、判令被告人根据鉴定结论,支付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及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沈阳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原告人作为死里逃生的被害人完全不能接受。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很明显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现有证据明: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在**,用菜刀猛烈地向原告人头部挥去,原告人满脸鲜血,场面十分血腥,造成原告人面部等多处砍伤。被告人未加以任何施救后,逃离案发现场。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有杀人动机,并且数次用菜刀砍向原告人头部,足以表明其行为的目的就是取人性命。如果按照被告人的辩解,其是为了自保,那么被告人不会从家里带把菜刀去找原告人,更不会在双方刚说两句话的情况下挥刀就朝原告人的致命部位砍去。被告人的辩解有悖常理,不足一驳。原告人没死是其反抗的结果,并且有同事过来帮忙才能死里逃生,并不是被告人手下留情。本案不能仅以客观上仅造成原告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来定罪,而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动机目的、手段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意图,机械性地以结果、被告人口供推断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原告人请求贵院支持其上述请求,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给原告人一个公道。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