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春雪,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42051244。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月**日被拘留,2018年**月**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5月**日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本案的发生系**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瞭望义务,且**驾驶非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所致,**与**均存在过错,**是过失犯罪,并非有意而为之,**本人也并不积极追求本案发生。
2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122电话,帮助被害人止血,原地等待相关部门救援。在接到交警部门讯问时,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属于自首。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收集相应证据,如实向交警部门陈述案情,属于坦白。且没有前科劣迹,因此,闫君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犯罪嫌疑人已经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本人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之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万元整,且赔偿款已经于2018年**月**日给付完毕。并且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对**的行为予以谅解,也请求司法机关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家属已经将谅解书交给交警部门,该份证据已在卷佐证。从其罪行及量刑轻重来看,闫君有可能判处缓刑。
4、从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肇事至今已经有近**个月,交警部门对**的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案件事实已相对固定,且**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并且也认罪,对其犯罪行为没有异议。因此,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
5、犯罪嫌疑人**与妻子长期在沈务工,家住在**,其在此居住已满两年以上,其在取保后也方便进行监督。从**的认罪态度来看,**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悔罪态度较好,也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及可能性。
望贵院综合以上因素,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春雪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