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朋友聚会、工作应酬饮酒助兴本是常事,但酒后失控、肆意伤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身体与心理的双重伤害,自己也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寻衅滋事一案,便是典型例证,为我们敲响了“酒后莫违法”的警钟。
2015年8月15日中午,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工地工作的陈某饮酒后,前往工地卫生间冲凉房洗澡,期间多次因醉酒站立不稳摔倒。当看到同事秦某也在洗澡时,陈某无端言语挑衅,在秦某试图穿衣服离开以避免冲突时,他反而上前抓住对方裤子,用拳头击打秦某脸部,致其受伤流血后逃跑。经鉴定,秦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且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过,考虑到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同时其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向被害人赔偿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些均成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的处罚规定),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依法折抵刑期)。
此案的判决清晰地传递出三个关键法律要点:其一,“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金牌”。即便行为人因饮酒导致意识不清,只要实施了危害社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陈某的辩护意见中“醉酒意识不清”未能改变其犯罪的定性,正印证了这一点;其二,“坦白从宽”是法律明确的激励机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为行为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其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体现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悔悟,是法院考量从轻处罚的重要酌定情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赔偿和谅解才能发挥相应作用。
这起案例看似是一起工地同事间的酒后冲突,却深刻揭示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严格保护。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应保持冷静克制,通过理性沟通或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酒后失德触碰法律红线。毕竟,一时的酒意上头,换来的可能是失去自由的刑罚、赔偿损失的经济压力,以及无法挽回的个人信用与社会评价——这样的“代价”,值得每个人警惕和规避。
黎雪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