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由婚外情引发的离婚也是逐年增多。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外在的诱惑似乎也越来越多,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诚似乎越来越难以坚守。那么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空床协议”到底应该由道德规范调整还是应该赋予法律效力呢?在理论界存在颇多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初的草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但是这一条在最终定稿时又被删除,最高法打算干脆什么都不说。
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首次判决支持了“婚外情赔偿协议”,当事人贾某与曾某签订协议: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则需赔偿对方30万元。之后,贾某发现丈夫曾某与其他异性有染,遂根据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判决曾某赔偿其3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在2004年,重庆九龙坡法院判决支持了“空床协议”。该案中,鉴于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妻子与其约定:如果丈夫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之后,妻子以丈夫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其相应的“空床费”。法院最终认为此忠诚协议有效,支持妻子的请求。
上述法院的判例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与“空床协议”是采取肯定的态度,但是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目前司法界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与空床协议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也符合婚姻道德的要求,有利于婚姻稳定;持否定态度的一方则认为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道德问题,应该由道德规范调整,夫妻忠诚协议与空床协议会侵犯到个人的人身自由。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夫妻忠诚协议与空床协议是以约定财产赔偿为前提,当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或空床协议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违约金时,原则上应属于私法自治,应当对该类协议予以肯定;如果夫妻忠诚协议是以约定丧失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与探视权为前提,那么则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责任与义务,不允许抛弃与放弃,探视权是着眼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属于身份权,不容许自由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