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君律师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受人最大法律风险来自判决执行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出卖人不配合判决书的执行,导致房屋买受人“钱财房屋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