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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君律师
执业资质:1510120**********
执业机构:成都申浩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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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陈世君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393人看过
陈世君律师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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