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之间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父母子女之间因关系恶化,而欲断绝“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或者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情形,即不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如若双方达成上述约定,是否有效?
1、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确定的法定关系,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故而,即使双方约定断绝“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系属有效。
2、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的,因赡养义务系属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该种约定系属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另一种约定情形,即双方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该种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在父母事后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可以根据子女放弃财产等因素,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3、如果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如果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或者对子女实施了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其在年迈以后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如果系因自身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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