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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情形下,男方可否要求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主张赔偿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329人看过


欺诈性抚养情形下,男方可否要求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主张赔偿

所谓欺诈性抚养,系指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并无实际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男方误将子女作为亲生子女,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的情形。

一、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主张损害赔偿?

此种情形下,因女方的欺诈行为,导致男方实际履行了其无责任履行的义务,损害了男方的权益,且亦给男方感情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而,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如若主张女方返还其已经实际给付的抚养费,并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抚养费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抚养费数额,男方应当对已经实际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为子女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购置物品费用等等。如若男方难以举证证明的,则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抚养费标准,并结合男方实际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核算。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即一般在5000-50000元之间予以确定,结合男方实际抚养时间、对男方感情伤害程度等综合确定。如如若抚养时间较长、实际付出较多,可综合提高损害赔偿数额。

三、损害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在此类纠纷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者。男方如若要求子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子女的实际生父如若系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子女生父应当与女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欺诈的男方在起诉过程中可以将女方及子女生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主张赔偿责任。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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