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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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人抽逃出资,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4日|分类:公司法 |1767人看过

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公司、上海钇利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要旨]

抽逃出资的股东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股东如果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抽逃出资,仍然接受转让的,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外,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因出资不足而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的连带责任等。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以下简称高港中行)

原审被告: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钇利沣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钇利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钇利沣公司)

2004年10月19日,高港中行与泰州钇利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港中行向泰州钇利沣公司发放贷款3200万元,期限一年,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高港中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泰州钇利沣公司承担。泰州钇利沣公司以其房屋土地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高港中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泰州钇利沣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

泰州钇利沣公司是由上海钇利沣公司与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资700万美元和 300万美元于2003年7月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李世春。2003年8月26日,上海钇利沣公司汇入泰州钇利沣公司80阗万元人民币,其中5810万元人民币折合700万美元作为出资,余款2190万元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账面记载为“资本公积”,2004年4月 15日,刘铁杲、李世春、林文山三人参加的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将该款由资本公积转为对上海钇利沣公司的其他应付款。 2003年8月27日,泰州钇利沣公司以收购华禹光谷公司在华禹阿加波公司的股权的名义,汇入华禹光谷公司62572608元。2004年 3月31日,华禹光谷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往来款的形式汇入泰州钇利沣公司6700万元。 2004年4月21日,泰州钇利沣公司又转入上海钇利沣公司41014460.57元,以购设备预付款的名义转入华禹镁业公司24267941.24元。

2005年7月2日,上海钇利沣公司与通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上海钇利沣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州钇利沣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通联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l元。协议生效后,泰州钇利沣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再查明:1、上海钇利沣公司是由华禹光谷公司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90%)和李世春等人共同设立,法定代表人是李世春;2、华禹阿加波公司是由华禹光谷公司出资61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与他人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3、华禹镁业公司是由华禹光谷公司出资5600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52.4%)与他人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华禹光谷公司、华禹阿加波公司、华禹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刘铁杲。

高港中行于2006年2月2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泰州钇利沣公司偿还高港中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并支付从2005年10月18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二、高港中行对泰州钇利沣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通联公司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通联公司不能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由上海钇利沣公司对通联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判]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港中行与泰州钇利沣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泰州钇利沣公司应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用等责任。高港中行对泰州钇利沣公司抵押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华禹光谷公司与上海钇利沣公司、泰州钇利沣公司、华禹阿加波公司及华禹镁业公司均为关联企业。华禹光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铁呆分别是这几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海钇利沣公司利用其控股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便利条件,在将注册资金汇入泰州钇利沣公司的第二天即以股权的形式,转入华禹光谷公司62572608元,其实质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抽逃出资的行为。通联公司仅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股权,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股权存在的瑕疵应是明知且未支付对价,应在其受让股权的范围内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钇利沣公司虽将股权转让给了通联公司,但应在通联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泰州钇利沣公司偿还高港中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用327996.8元;二、通联公司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受让的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海钇利沣公司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上述债务在通联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高港中行对泰州钇利沣公司设定的抵押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通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即使公司发起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追究受让股东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驳回对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高港中行辩称:认定通联公司应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泰州钇利沣公司和上海钇利沣公司未作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海钇利沣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并无不当,上海钇利沣公司也未就此提出上诉,故应予以维持。关于上海钇利沣公司转让股权后应否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及其责任方式。首先,上海钇利沣公司抽逃出资,侵犯了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虽然股权已协议转让,其对泰州钇利沣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其次,虽然出资人上海钇利沣公司抽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但上海钇利沣公司投入的资金中的2190万元由泰州钇利沣公司占有使用至次年4月,故泰州钇利沣公司已经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本案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在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出资人上海钇利沣公司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权受让人通联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及其责任方式。通联公司实际支付1元对价,取得泰州钇利沣公司70%的股权;通联公司如此受让股权,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经营和资产状况应当知悉,对上海钇利沣公司抽逃出资的事实也应当知道。同时,通联公司受让股权之后,在泰州钇利沣公司章程中明确其认缴的出资额为700万美元,但又未按照其承诺补足出资,使得泰州钇利沣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故应与上海钇利沣公司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对上海钇利沣公司和通联公司的责任顺序和责任方式确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第2条的规定,该院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四项;二、撤销原判第二、三项;三、上海钇利沣公司在泰州钇利沣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高港中行的债务时,在 700万美元(折合581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高港中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通联公司与上海钇利沣公司连带承担泰州钇利沣公司对高港中行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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