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未签书面买卖合同 录音对账取证成关键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案号】(2016)苏0115民初10378号
3、【当事人】南京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5、【案件结果】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29912.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情简要
XX公司从事钢材销售业务,南京轻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多年来向XX公司采购各类钢材,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为,XX公司应轻机公司要求将钢材送达指定地点,由轻机公司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签收。XX公司将送货单据及预开发票交至轻机公司处,轻机公司收到上述单据及发票后,凭此向XX公司支付货款。但自2014年10月10日后,轻机公司无故停止向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后经双方财务人员核对账目后确认:截止至2016年6月13日,轻机公司共计欠付货款329912.32元。但虽经XX公司多次催要,轻机公司一直未付款。
XX公司遂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主张货款。因XX公司与轻机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留存任何送货单据。为固定证据,起诉前,代理人要求当事人至轻机公司财务处以核对账目数额为由查实欠款数额,并录音固定证据,依此作为主张货款的重要依据,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案件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多方查询得知轻机公司对第三方享有一笔应收租金的债权,遂通知法院查封上述债权,顺利促使本案执行终结。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轻机公司依法支付货款329912.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后顺利执行终结。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1、本案中,首先,双方交易过程中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未留存任何送货单据,如果直接诉讼,必然存在证据不足的风险。故对欠款数额的确认的证据成为关键,当然,现实过程中亦要考虑纠纷发生后难以通过录音形式固定证据的风险。
【律师提示】交易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相应证据,以保证在发生纠纷主张权利时有据可循,从而保障诉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