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李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要
2016年12月3日20时许,李某林饮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绕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车头与被告郭某停放于绕城公路S001线49.7KM路段发生故障的皖F×××××三轮汽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林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林经120医务人员确认为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林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林妻子张某及其子李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二、裁判结果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李某各项损失188692元,交强险赔偿额112000元。
三、律师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死亡的,损失首先由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继承人主张被抚养人抚养费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无劳动能力(如无工作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且由受害人实际抚养。本案中,因受害人李某林的继承人尚具备劳动能力,致该部分损失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