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某、龙某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按农村习俗进行察人家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6日,双方按农村习俗进行了订婚,罗某给付龙某结婚彩礼40088元。2013年12月,龙某母亲生病住院,龙某从外地赶回照顾母亲。期间,罗某、龙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因此而分居,并导致婚约关系无法继续,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此外,罗某、龙某共同生活期间,龙某怀孕,因双方产生矛盾且调解未果后,龙某于2014年2月20日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现罗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期间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即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本案罗某、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察人家、订婚和过结婚彩礼,现双方因产生矛盾导致婚约关系无法继续,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罗某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同时,考虑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且共同生活期间龙某怀孕后又因产生矛盾而流产的事实,故酌情确定龙某应返还彩礼款为5000元。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0.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