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载南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2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强制执行被告无财产?别急,限制高消费、失信黑名单促执行和解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判决书张某应付某公司二十余万。因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张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因张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法院将张某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
张某得知自己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主动联系某公司,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
【律师点评】
千万不要觉得被告名下没有财产就没必要起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对方仍未付款,列入失信黑名单或限制高消费后,兴许就是对方主动来求和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