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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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

作者:黄志鹏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案例浏览:775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为停车问题与刘某某在泉州市某某区某某小区居委会后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刘某某的妻子傅某某见状便上前拉扯被告人王某某的项链,引发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打斗。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扯下自己的项链,并用手击打傅某某头部,致傅某某摔倒在地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傅某某外伤致中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左眉部42.5px创口、左上睑10px创口,左颊部3.0c㎡挫伤,左耳鼓膜穿孔,体表累计68.64c㎡挫伤,构成轻微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的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讯问。

二、承办过程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黄志鹏、蔡亚真律师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接手案件后,承办律师了解到王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至开庭前。承办律师安排在律师事务所会客室多次会见了王某某,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持异议,认为其没有打到被害人傅某某,被害人傅某某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明确要求做无罪辩护。援助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和会见王某某核实相关证据,并通过庭审发问被告人、法医,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奋力摆脱被害人傅某某的拉扯过程中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右中指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害人傅某某的右中指损伤是否属于粉碎性骨折存疑;其次,造成被害人傅某某右中指粉碎性骨折的原因不明;再次,损伤程度鉴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最后,本案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且与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相互矛盾,其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傅某某中指粉碎性骨折具有因果关系。

三、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以后主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某不服,要求上诉。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黄志鹏、温永尚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援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出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作为突破口。二审法院经慎重考虑,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最终改判上诉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

四、案后感想

本案的发生实属不该,本可避免。本案缘由即被告人王某某所就职的公司的公车停在路边挡住被害人傅某某丈夫的车,且被害人傅某某的丈夫曾是被告人王某某所就职公司的业务员,双方是前同事关系也是旧识。实属邻里纠纷,本应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但本案的被害人傅某某不但没有劝和反而主动加入,将纠纷不断扩大升级,且在被告人王某某一再强调其不打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傅某某仍抓其衣领、扯其项链、拉其内裤,不依不饶。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休要失了人情。莫让拳头变成刀子,伤了邻里之情,甚至是同事之情。

古有让墙诗“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存,不见当年秦始皇”。让墙诗为我们树立了邻里之间解决利益之争以及处理矛盾的方式。其所包含的谦和礼让精神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它的“宽”不是宽在“六尺”上,而是“宽”在人们的心灵境界与和谐礼让精神上。围墙巷道尚能让,更何况是车道呢,车挡道,抛开让道便了,而本案却上升为拳脚之争,实属不该。

此外,本案中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系硬伤,前后作出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后一份否定前一份的意见,属于重新鉴定,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反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该情形系属于强制排除的范围,无法补正。二审出庭检察员同意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伤情鉴定程序不合法,并提出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举充分体现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最终的判决上诉人也表示满意。


黄志鹏律师,现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企业合规事务部主任律师、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泉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5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