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房屋管理局等8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共十条,涉及土地、限购、信贷、新房摇号、税费等内容。
《意见》第四条规定“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由此引发了一个问题,若购买的是满2年不满5年普通住宅,且在《意见》出台前签约但未完成网签,《意见》出台导致增加的税费应当由谁承担?房屋买卖合同该如何履行?
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若《意见》出台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情势变更情况,那么相关合同主体可以考虑引用《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然,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还要结合个案情况及材料等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