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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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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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婚内买成售后公房,离婚时配偶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发布者:卞建平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产权,则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现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共有基础丧失,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并将自己产权份额析出,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1,816,300元过高。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和付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予照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被告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价10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提起的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夫妻财产在未予分割情况下处于双方共有状态不存在一方权利被侵害事实,而何时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亦是当事人权利,故原告提起的本案起诉未超过法定保护时效,被告的相应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之前提起的离婚诉讼庭审中陈述放弃涉案房屋中产权份额,因原、被告离婚生效判决明确对双方夫妻财产不作处理,故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应以当事人本案诉讼意见为准,原告以前的房屋分割意见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原告在他处享受了安置权利、不居住涉案房屋等其他意见,均与本案共有财产的处理无涉,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原告姚某的产权份额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分割折价补偿款100万元。


卞建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卞建平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