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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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如何操作?

发布者:卞建平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1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系争的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光华村西郑家角38号上现存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本案中,根据系争房屋的批建情况、两块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就房屋批建时间、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记载完全一致的事实,结合郑连权及原告一家于2004年经审批拆除北面老屋翻建新房的事实、2004年的造房用地申请表上关于“南靠郑林生”的记载、郑连权户新造房屋已经动迁且动迁时上交的是华漕镇光华村97丘(47)地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本院走访光华村村民委员会所了解的情况,可以认定1991年两块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及土地证上关于地号的登记存在错误,系争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应为华漕镇光华村97丘(46)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虽然郑林生、郑连权、马某某于1985年对即将建造的房屋出资及使用签订过内部协议,但建造后的系争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于1991年审核登记在郑林生、曹月珍、马某某及郑某5四人名下,故系争房屋应认定为郑林生、曹月珍、马某某及郑某5四人共有。至于原告主张马某某及郑某5因在他处另行申请宅基地而失去本案系争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法院确认系争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问题,因非法院处理范围,本院于本案中不作处理,本院处理的仅系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光华村西郑家角38号地上建筑物的权属问题。

现郑林生、曹月珍已死亡,且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对系争房屋所占权利份额应作为其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被告郑某3、郑某4作为两被继承人的女儿,系第一顺位继承人;郑连权作为两被继承人的儿子在两被继承人之后死亡,其亦为两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所继承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即三原告转继承;郑明权作为两被继承人的儿子在两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应由其女儿郑某5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郑某3、郑某4、郑某5各继承被继承人对系争房屋所享权利份额的四分之一,三原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对系争房屋所享权利份额的四分之一。考虑到原、被告对系争房屋均未使用且系争房屋面临动迁,对系争房屋以确权方式进行分割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在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光华村西郑家角38号上的房屋,由原告金某某、郑2、郑1共同享有12.5%的产权份额,被告马某某享有25%的产权份额,被告郑某5享有37.5%的产权份额,被告郑某3及被告郑某4各享有12.5%的产权份额。


卞建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卞建平律师以民商事诉讼案件作为自己的执业领域,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